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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和公证人的区别:身份上的区别、职业上的区别、需要上的区别、要求条件上的区别、处罚条件的区别。 1、身份上的区别: (1)公证人是经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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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如下: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律师事务所。 2、行为的依据不同,前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二者缺一不可),而后者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和双方的自愿(二者缺一不可); 3、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的范围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后者适用的范围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事项都是可以见证的。 4、效力不同,尽管两者都是起证明作用的,但前者的证明效力比后者强。
1、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近似。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均冠以“见证人”字样。 2、担保人,是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贷款担保人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见证人,是指当场目睹借贷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可以作证的人。见证人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因而不享有或承担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但是当借款人与出借人发生纠纷时,见证人负有作证义务。 2、一般保证,指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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