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案情简介]:葛某与丁某系夫妻,有一女,女婚后远嫁,不便照顾父母生活。葛某夫妇为年老后有人照顾,于1982年将男青年李某(26岁)收为养子,...
1、未办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2、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与父母子女相称,并被群众及相关组织公认;双方互相扶养的事实。三、养育子女与生父母实际上已经终止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养父母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不办理合法手续的,也应当按照收养关系处理。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㈠实质要件: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㈡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你么收养关系不成立。
目前如果收养关系成立与无效的话,一般来说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0人已浏览
297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