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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葛某与丁某系夫妻,有一女,女婚后远嫁,不便照顾父母生活。葛某夫妇为年老后有人照顾,于1982年将男青年李某(26岁)收为养子,...
收养的成立是养父母养子女亲属关系发生的惟一途径,合法收养关系对收养和被收养人间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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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收养关系会无效: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八周岁而收养的等。
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1、事实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且年满三十周岁;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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