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房屋差价损失可以比照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无类似房屋比照的可以通过...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用事业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需要;(五)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各种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和旧城改造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合同为依据,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 (二)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一定的定额结算; (3)先协商调解,调解不成时行使裁决或判决。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价格法》的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价格法》的规定自主制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具体可参考价格法如下条款: 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5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