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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收购、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引起的非交易过户登记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证券因以下原因发生转让的,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一)股份协议转让;(二)司法扣划;(三)行政划拨;(四)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五)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六)上市公司的收购;(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八)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要求提供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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