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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赔偿金额应公平合...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赔偿金额应公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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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保险法法理也不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中不当得利。试想,如果被保险人同时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型的险种,生病之后重复获得超过治疗费用的补偿,那不是依靠保险盈利,又是什么这样使得保险人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而且更增加了控制风险和防范道德风险的成本。基于此,保险公司认为商业医疗保险是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就无可厚非了,保险公司只应当对剩余的公费项目和药品予以赔付。为了避免逆选择以及道德风险的滋长、维护保险业经营的稳定,笔者支持这种观点。在目前《保险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利用签订合同时在保险条款中加以补偿完善,做一些防范此类风险的对策,比如在保险单上列明只对剩余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必要对有和没有公费医疗和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加以区分,实行差别定价,以求最大限度的公平。
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首先是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真正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同时也维护了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的补偿,生产生活能及时得到恢复;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得到了保护。其次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无赔偿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失总额的规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防止被保险人故意购买高额保险,以获得赔款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则避免了通过保险来谋利的现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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