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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赔偿金额应公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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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赔偿性保险合同,对人寿险合同却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可通过现金赔付、修理、更换或重置的方式实施。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可保利益为限;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②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 ③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④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⑤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 ⑥严格核对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该赔则赔,不该赔则绝不赔。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如下: (1)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2)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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