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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八)项规定的,应当补交,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及时处置危及用电人权益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遭遇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等危及电力设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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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电人申请,依法为用电人办理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和表计接线等业务。对用于结算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当依法进行检定,并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校验和不定期检查。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及时处置危及用电人权益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遭遇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立即报告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态发展;(二)立即抢修受损电力设施;(三)组织应急电力供应,保证重要单位用电;(四)其他恢复电力正常供应的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制造窃电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生产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销售窃电装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销售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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