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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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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在运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第一,数量繁多。据统计,我国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共1.8万多个。复议机构对应复议机关而普遍设置,从而使复议机关呈现出多层级、多部门、内部化以及行政复议力量极度分散的局面。?第二,专职人员少且素质不高。地方三级政府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仅1532人,区县级政府0.2人,人力资源不足。同时无任职资格规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除了行政复议以外还承担着监督协调、备案审查、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宣传咨询、法制研究等工作。案件质量无法保障。第三,缺乏独立性。《行政复议法》尽管统一了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一个工作部门设置,但事实上却丧失了其专职复议职能的独立性,原有功能得不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种种缺陷致其被称为“维持会”。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集团会议选举产生,执行少数遵循多数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向乡级人民政府或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申报。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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