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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加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
公司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加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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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果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造成误解的虚假广告,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处罚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广告经营者在知情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时,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罚金。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罚款是指广告费用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时,可以停止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损害合法权益,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住址应承担所有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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