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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财产后的行政处罚解决方法

2025-01-30
对于查封和没收的财物,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其他物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处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如果这些财物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返还。 2. 如果这些财物没有被侵害人,公安机关应当将它们登记造册,并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 如果这些财物是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公安机关应当将它们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4. 如果这些财物是危险物品,公安机关可以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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