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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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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孩子不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要承担一部分责任。15%的责任 由于是你的孩子把人家扭伤,你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大概70%。 对方孩子也有过错,是他先说要摔你家孩子,他本身也有过错,要承担15%的责任。 学生甲,如果没有动手,也没有参与那么不需要承担责任。
学校一般来说在这样的案件中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如果在管理上存在问题的话,要承担部分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主要的赔偿责任在小孩的家长,不存在分配的问题。谁受伤,对方赔付就是了。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个孩子是直接侵权人,由于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经济来源,所以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肯定有责任,如果学校的保安、孩子的班主任、学校的行政主管人员明知孩子打架而不管,学校也要按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前述情况,学校因为有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即补偿一部分损失。不过,学校的赔偿额总之会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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