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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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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看有没有无罪辩护理据。可以参见本律师网站(我是刑辩律师网)上的文章《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思路》 2、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量刑步骤为: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有证据证明的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律师研究全案证据后才能找到足够多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无罪理据或者二十几个从宽情节要逐一核对、以争取好的处理结果或者刑期。全案证据上百页,现在没办法判断。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证实被告人***明知**犯罪,仍然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窝藏罪。庭审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已承认并当庭自愿认罪。故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在京检二分刑诉[2011]***号起诉书及公诉词中指控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以及犯窝藏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刑事被告人自我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公诉机关提审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认为公安侦查阶段的办案人员没有将有利的事实记录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并要求调查落实相关有利的事实,比如,对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相关证人、书面证据以及立功表现的相关事实,公安机关没有落实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公诉机关反映。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于公诉机关宣读的起诉书里的案件事实有意见的话,可以提出自己主张的事实,这个事实的主张一定要在庭审前认真思索,一定要表达的有条理,也就是说庭前要充分准备。在庭审中碰到,有的被告人虽然提出自己不同的事实,但表达的没有条理。在庭审的举证、质证阶段,被告人一定要认真听公诉机关的举证材料,如果听得不清楚、不明白,一定要叫公诉机关再宣读。因为,在庭审前,在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没办法事先阅读公诉机关的相关举证材料。在庭审的时候,如果被告人认为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相关证据,而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没有收集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和落实,包括申请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在辩护阶段,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辩护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观点。包括:犯罪动机、家庭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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