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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书怎么写

2022-08-08
原告:丛一,男,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路。 被告1:倪二,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路。 被告2:徐三,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路。 被告3: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159号瑞景商贸广场4号楼7楼,负责人:史昱敏,职务为:总经理,联系电话:0513-85898844。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5045.08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4月21日17:30左右,在角通线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刘桥街道十字路口地段,被告1倪二驾驶的苏0601789变型拖拉机车由北向南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方向的原告丛一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丛一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被告1倪二驾驶的苏0601789变型拖拉机车的所有人为被告2徐三,且向被告3投了保机动车交强险。 2012年4月23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第0319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丛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倪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往南通市通州区第七人民医院及如东县袁庄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被诊断为:“右腓骨小头粉碎性骨折、左跟骨不全性骨折”。为了使原告尽早康复,原告女儿特向公司申请了两个月事假,在家悉心照顾原告。 上述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都是由原告自行垫付,三被告未曾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也曾于2012年4月23日,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因分歧太大,双方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现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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