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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厂在————年——月——日以__________商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第_____号通知书驳回,依照《商标法》第32条规定,现申请复审,请你会予以决定。 理由如下: ————————————————————————————————————————————————————————————————————————————————————————————————————————————————————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说明:可以提供证明材料。 要点 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商标,应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并抄送核转单位。申请人对驳回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应提供复审申请书1份。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应注明原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商标局驳回的日期及通知书编号;并着重写明要求复审的理由;最后签字或盖章。证明材料应作为附件一并交送。
商标驳回复审的,如果商标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驳回商标审查的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备申请资格。(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复审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时,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等。(五)缴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手续不全的,退回申请书限期补正。经分析研究,商标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大多数成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最终决定否认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允许初步审定,发布《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审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最终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驳回申请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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