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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幼儿园,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幼儿园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和教育场所及设施、设备;(二)符合规定的组...
幼儿园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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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幼儿可以申请进入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的条件下,幼儿园可以适当向下延伸入园年龄。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宏观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推进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制定和调整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涉及幼儿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定应当征求行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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