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无工程量争议、有竣工图、双方有结算,对单价有争议的按总造价的7‰起算,根据路途的远近及案件难易程度具体协商。 2、无工程量争议、有竣工图...
1、无工程量争议、有竣工图、双方有结算,对单价有争议的按总造价的7‰起算,根据路途的远近及案件难易程度具体协商。 2、无工程量争议、有竣工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又无法以其他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双方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解释。解释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鉴定过程中,一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者拒绝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解释不利后果后仍拒绝提交或者拒绝配合的,应当承担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
根据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规定,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为由,要求调整综合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约定了调整内容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决定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鉴定项目需要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造价鉴定核对工作通知函(格式参见附录L),当事人不愿意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52人已浏览
209人已浏览
230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