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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支配权的情况并不罕见。但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又不愿意离婚。起诉到法院仅请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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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声财产分割协议,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协议已经覆行完毕的,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具有拘束力法。 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该允许当事人反悔。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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