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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为: 1、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经全部交付完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拥有建设工...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为: 1、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经全部交付完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拥有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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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如下: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为: 1、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经全部交付完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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