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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证据和标准的标注规定

2021-10-29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明确,经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第一百零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可以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责任没有实质性的分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披露案件。除前款规定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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