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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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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首先,行政诉讼证据不仅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还包括人民法院必要时依法收集的证据。被告行政机关主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行政诉讼证据。其次,证据类型与其他案件相同,主要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证据)最后,行政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记录和现场记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独特的证据类型。(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2)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空间方位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3)视听资料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像、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获取音像资料,或者利用计算机等设备获取和存储的数据资料;(4)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光学、磁性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5)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6)当事人陈述是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对需要鉴定的案件事实进行叙述、承认和陈述;(7)鉴定意见是指接受法院指派、聘请或当事人聘请的鉴定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对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和判断后的书面意见;(8)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进行现场检查和检验后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9)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相关管理活动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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