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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卖人的权利义务有如下几点: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出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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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的直接交付义务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应当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即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这两个合同包括,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两个合同在效力上相互交错。融资租赁合同中,虽然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但出租人仍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了简化交易的程序,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这就是说,在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时,出卖人不是直接向买受人(出租人)交付标的物,而是负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如果出卖人迟延交付,承租人有权直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则出卖人通常是将标的物交付与买受人;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时收到标的物,则应当由出租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指出,法律规定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并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理。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是由三方当事人、两个子合同关系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的独立的合同,这一合同是三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根据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非其他特殊原因。法律的这一规定严格地遵守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1、出卖人的权利义务有如下几点: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出租方。 (3)收取租金的权利。 2、《民法典》第739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权利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二)出租人的义务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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