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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2017年7月1日起补缴滞纳金

2022-10-27
根据《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按照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凡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1个制度年度规定时限的,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由个人承担。加征滞纳金总额超过补缴数额1倍的,暂按应补缴数额的1倍征收。加征滞纳金全部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滞纳金征收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交由税务部门随同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对于补缴数额加征滞纳金的施行时间,区分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1、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数额,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加征滞纳金;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从实际补缴之日起开始加征滞纳金。 2、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数额,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加征滞纳金;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数额,从实际补缴之日起开始加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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