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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业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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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个人申请登记从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五)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二)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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