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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编制名册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缓编...
违反本条例,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业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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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三)发生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司法行政部门对投诉受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司法行政部门对涉及专业技术或者违反行业规范的投诉事项,可以交由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
违反本条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三)发生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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