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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多数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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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1、公告阶段。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关于提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时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2、公告的实施阶段
第16条缔约双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法律上有权使用承包地,收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行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法律,征用,占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享有适当的补偿 第59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损害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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