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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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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一般考虑以下这些因素:(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抚养归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考虑下列因素: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如果你在这几个方面占优势法官把孩子判给你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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