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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规定的内容有很多,你可以参考,国际贸易法调整着两类关系: 一类是国际间商品买卖关系本身,其内容为买方与卖方之间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仲裁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建议订立时应尽可能选择便于己方的争议方式争取己方利益,若实在无法与客户达成一致而未作约定的,若合同价格条款选择为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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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实际上这个问题在立案时很难与法理保持上一致的,实践中每个法院是不同的,在苏州,即便你在常熟订的合同,在常熟提货和履行,只是付款没有履行,你诉讼时,除非合同中明确在常熟打官司,对方是外地的,就不会受理在常熟打官司。付款纠纷他们推到付款人所在地去打官司的。所以不要研究管辖权了,去被告所在地打是最容易受理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合同的名称、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签订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合同序言等。文本是合同的主要部分,包括各种交易条件和相关条款,如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限、交货地点、支付、保险、商品检验、仲裁、不可抗力等。另外,根据情况需要,可增加规定: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法律使用条款等。合同结束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和双方的签字等。以下是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货物质量规格条款2。货物数量条款3。货物包装条款4。货物价格条款5。货物装运条款6。货物保险条款7。货物支付条款8。货物检验条款9。不可抗力条款10。仲裁条款11。法律适用条款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A。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款,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4.交货条款,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5.支付条款,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商检条款,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证书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复验的期限、机构等。 7.不可抗力与免责,规定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后果。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说明履行合同出现争议时有关索赔的提出,以及争议应如何解决,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决,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问题。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中外双方当事人,因此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近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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