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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公证规则有哪些

2021-11-30
根据司法部2002年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关和公证当事人在实施公证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除遗嘱、收养等与当事人人身密切相关的公证事项外,公民或者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公证事项,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申请公证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的文件等相关材料。与公证事项相关的产权证明或者其他材料,公证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初步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2、审查是公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处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权利。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者文件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需要公证的文件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和印鉴是否齐全。3、出证是指公证人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出具的公证证证书。;(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的印章和钢印;(五)出证日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自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为出证日期。4、期限、终止和拒绝公证处应当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当事人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原因,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处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工作的,不计入上述工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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