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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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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上海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 如果是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企业应该(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 如果是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自然人应该(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了主发起人,还有一般发起人,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试行办法》的规定,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必须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二)符合条件的章程 在上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出资额条件 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上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一般发起人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2010年9月27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据此,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世纪履行同类职责的人员都需满足任职资格条件。 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该任职资格条件从正反两个方面设立,必须具有的条件和禁止任职的情形。首先是必须具有的条件,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如下4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3.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4.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对于公司的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提出了专门要求,一是独立董事拟任人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二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其次为了避免风险,《任职资格暂行办法》从禁止性角度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七)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的组织机构包含决策层、执行层、管理层、操作层四个方面自上而下的设置,公司各部门和职能科室、业务部门设置、以及管理层次相应关系。公司内部控制度可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主要有内部人事管理、技术管理等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是确保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按照以下的规定办理: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第10条的规定: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 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条件: (一)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二)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公司主体合法,一年来正常经营。如果你有一定的固定资产,你可以选择以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融资。如果你没有固定资产,你可以选择其他公司作为担保进行融资。企业有两种基本的融资模式:一种是债权融资;一种是股权融资。大多数企业更注重债务融资,即通过银行和其他信贷公司进行融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贷款。在股权融资出现之前,债权融资可以说是一种非常好的融资方式。借贷可以扩大自己的财务实力,企业可以做更多的事情,实现更快的发展。通过这种融资方式发展企业比利润剩余扩大再生产要快得多。但是,这种融资模式也有其不足:1、融资金额必须与企业资产总额挂钩,一般只能融入企业净资产金额的50%-60%。如果企业有更大的开发项目,需要更多的资金,一般很难解决;2、需要抵押和担保。三是资金使用周期短。到时候,不管资金额度有多大,都要还清才有可能再次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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