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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续经营3年以...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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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设立投资担保公司需要到工商部门审批,注册资金1000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移交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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