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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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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无法签订最终合同的话,定金可以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因双方未能就正式预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合同未能订立,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交了购房定金没有签合同,要分情况确定是否退钱: 1、若果是购房者违约的,不能退钱; 2、若开发商违约的,可以退钱; 3、若不可归责两方的责任,可以退钱。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某置业经纪公司应当双方返还定金。因为徐某和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合同虽然没有邓某的签名,但是在邓某授权和认可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合同签订后得到了邓某的追认。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未成立,某置业公司应当返还徐某定金2万元。因为合同没有出卖方邓某的签字,签订合同后,邓某也未作出同意追认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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