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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标”这一词语,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是没有的,正确的说法是“否决其投标”。 2.一般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
1、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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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有相关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看招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法50一般如下: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的投标将视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内容、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文件主要部分没有被签署或加盖有效印章、签字人未被投标人授权等; 3)投标人和或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 4)投标人的投标函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废标”这一词语,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是没有的,正确的说法是“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废标”这一词语,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是没有的,正确的说法是“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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