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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逮捕...
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一些呢。那么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的规定: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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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批准逮捕的条件如下: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因此当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条件时,检察院可予以批捕。
(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3)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由此可见,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适用,所以,即使被了之后,仍然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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