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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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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保释候审:(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风险;(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风险;(4)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保释候审。保释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 (2)流窜作案的; (3)一人犯有数罪的; 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审。 3、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或可能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5、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害的。3、应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妇女,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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