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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保释候审:(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以判处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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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害的。3、应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妇女,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则及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给予取保候审: 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审。 3、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刑事强制措施。 下列情况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1、犯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罪后逃跑; 3、不认罪,对指控的犯罪有异议; 4、仍有同案人员未被抓获; 外地户口,本市无固定住所,不能保证随传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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