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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应该分开,实行受审分离制度。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由两个不同的机构来完成,就像...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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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行为无效作为特别的诉讼类型,对其救济期限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出:国家设立行政诉讼制度,其宗旨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又同时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遵守一定的期限规定。当事人主张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能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所谓无效行政行为须具备“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而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没有达到这种程度。还须指出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但根据一般诉讼原理,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仍须于适当期间内提起,如果时过境迁又重提旧事,则难以维持法律秩序的安定,并不无滥用诉权之嫌疑。裁定明确了法定情形下的无效行政行为之诉的起诉期限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期限,但应在适当期限内提出。无疑对行政复议对此类案件的复议期限的审查具有参照意义。以上便是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对吗的答复如下:应该是不正确的,因为行政复议行为是被处罚对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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