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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轮奸的行为如何认定?

2021-10-22
1、轮奸的构成必须以行为者有共同意义的联系为主观必要。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者之间没有共同强奸的意思联系,就不会成为刑法强奸的场面。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行为者之间没有共同的意义联系,如果实施轮流强奸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轮流强奸。2、轮奸的构成必须以两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要。在我国刑法中,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也就是说,只有在强奸过程中有轮奸情节才构成情节加重犯。轮奸不是犯罪形态,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只有是否构成。因此,对“轮奸”的正确理解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况之一,即两人以上轮奸妇女。首先从语义上分析,轮奸应当是“轮流奸淫”的简略表述,侧重强调的是“奸淫”行为。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并分别奸淫的,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的,都视为轮奸。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两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作为强奸罪的情节,虽然轮奸从来不是一个罪名,但对量刑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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