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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 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
一、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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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轮奸的构成必须以行为者有共同意义的联系为主观必要。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者之间没有共同强奸的意思联系,就不会成为刑法强奸的场面。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行为者之间没有共同的意义联系,如果实施轮流强奸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轮流强奸。2、轮奸的构成必须以两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要。在我国刑法中,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也就是说,只有在强奸过程中有轮奸情节才构成情节加重犯。轮奸不是犯罪形态,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只有是否构成。因此,对“轮奸”的正确理解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况之一,即两人以上轮奸妇女。首先从语义上分析,轮奸应当是“轮流奸淫”的简略表述,侧重强调的是“奸淫”行为。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并分别奸淫的,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的,都视为轮奸。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两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作为强奸罪的情节,虽然轮奸从来不是一个罪名,但对量刑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奸的情节。但另外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要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亦应认定为轮奸。2、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在我国刑法中,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即只有在强奸过程中具有轮奸情节的才构成情节加重犯。轮奸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只存在构成与否的情形。因此,对“轮奸”的正确理解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首先从语义上分析,轮奸应当是“轮流奸淫”的简略表述,侧重强调的是“奸淫”行为。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并分别奸淫的,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的,都视为轮奸。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2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作为强奸罪的情节,虽然轮奸从来不是一个,但对量刑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奸罪是如何认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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