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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租赁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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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应当进行相关登记。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六)遵守注册地,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中载明;(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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