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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1.流转合同事宜农户要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如果当地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建议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订...
1、流转土地交付日期的约定。 2、土地的复耕方式、责任和费用的约定。 3、惠农政策、土地征占用补偿费享受对象的约定。 4、物价涨跌因素对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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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注意事项:1。农民应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如果当地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建议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做好流转价格评估、业主资质审查、土地集中连片协调、合同登记备案、合同执行监督等工作。2、农民承包的耕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能用于建筑、商业等其他用途。3、违约责任转让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或合同签订违反农村土地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有争议或纠纷,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调解、协商、仲裁或起诉。签订流转合同违约责任具体条款时,双方应考虑详细,内容完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4、主体范围和优先权土地流转双方的主体范围一般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之间必须进行分包和互换的流转,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流转。以转让方式转让承包地的,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也可以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单位和个人。转让方式转让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的,应当依法报发包人备案。5、合同到期处理方法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土地出让合同到期后,应及时续签,未续签的应及时征求农民意见,或办理续签手续,或退还农民土地。检查期限过长、补偿过低的土地流转合同,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纠正,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以村、组为单位统一签订的表式流转合同进行纠正,未纠正的,必须按规范及时纠正。土地流转合同应由农民直接与流转土地的一方签订,否则应予以纠正。
1.流转合同事宜 农户要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如果当地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建议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做好流转价格评估、业主资质审查、土地集中连片协调、合同登记备案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督查等相关工作。 2.流转土地的用途 农户承包的耕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能用作建筑、商业等其他用途。 3.违约责任 流转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按合同约定或合同签订违反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此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应按合同的具体条款调解、协商、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流转合同违约责任具体条款签订时,流转双方要考虑详尽、内容完善,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 4.主体范围及优先权 土地流转双方的主体范围一般限定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流转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进行,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既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也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5.合同到期处理办法 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及时续签,对未续签的及时征求农户意见,或办理续签手续,或退还农户土地。对期限过长、补偿过低的土地流转合同进行检查,依据情势变化及时纠正,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以村、组为单位统一签订的表式流转合同予以纠正,未纠正的,必须按规范文本及时纠正。土地流转合同应该是农户与流转入土地的一方直接签订,否则予以纠正。
出租和转让是不同的概念,出租是不改变所有权前提的,转让就变更了所有权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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