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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第五十四条有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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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第2条第2款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注册商标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撤销注册不当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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