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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条第2款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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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商标局会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申请时间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其次,如果该日期相同的,则由各申请人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即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再次,如果各申请人是同时使用或者都没有使用该商标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 最后,如果协商不成的,则由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商标图样不清或应填写商标说明而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应按商标局的要求补正,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否则视为无效。 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修改后,应在相应空白处加盖申请人(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名)或商标代理机构公章。
按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商标被驳回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对于会不会成功,如果商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成功注册的,请自行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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