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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报告后,先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再进行调查取证;然后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调查结果做出行政处...
1、立案: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调查涉嫌违法行为的开始程序。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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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则视为违法。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保障。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为适应实际需要,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这一规定外,对其他违法行为,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实行申辩和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这是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给以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俏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是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以及其他案情复杂、对事实认定有分歧,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特别的听证程序。第三,办案的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圣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人员不得自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受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本法规定的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是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监督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1、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3、紧急听证程序 紧急状态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常状态下应举行听证的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的听证程序就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则予以确定,在强调保障公共目的实现的同时,应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处于高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权力作为紧急权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表现形式应为行政强制;而处于低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时,必须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三条本规定中交通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部门或者机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第四条县及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运输、航道、港口、公路、规费、通信等交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管辖第五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的下设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对涉外、涉台、涉港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对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的行政处罚超出本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时,应将案件及时报送有处罚权的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第七条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决定。二、行政处罚决定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人员出示执行身份证件.第九条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行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一),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节一般程序第十四条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附件二)须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察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附件三),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附件四),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就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附件五);(六)证据可能来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六),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七条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第十八条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附件七),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附件八),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第二十二条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是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九).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证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入签收;(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交通行证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四)直接送达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因难,可以委托其他交通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二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交通部直属的交通管理机关按五千元以上执行,港务(航)监督机构按一万元以上执行.第二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附件十一),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其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第二十七条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第二十八条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听证会主持人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人员担任.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第二十九条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纪律,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二)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宣读或者出示案件的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质证各申辩;(四)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五)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六)不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阅读、修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附件十二),并签字或者盖章.第三十条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会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三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庆当在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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