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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一)一般规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适用于各种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两项一般规则。 1、必须首先查明违法事实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其基本要求是:先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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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则视为违法。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保障。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为适应实际需要,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这一规定外,对其他违法行为,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实行申辩和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这是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给以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俏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是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以及其他案情复杂、对事实认定有分歧,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特别的听证程序。第三,办案的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圣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人员不得自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受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本法规定的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是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监督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报告后,先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再进行调查取证;然后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调查结果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最后,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严格地讲,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是一项程序法上的原则。它来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秉承《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依据《行政处罚法》等而制定,因此也需要将这一实体法上适用的原则规定其中,以便于在规范执法程序过程中全面实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反映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也揭示了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措施的深刻内涵。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表明,行政处罚不以单纯的行政处罚为最终目标,不论是财产方面的处罚,还是其他方面的处罚。处罚的目的和功能,最终要落在诫勉上,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来告诫其不要再实施违法行为,教育其守法,并通过这样的法律活动来诫勉违法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如此,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人服气的概率会大大提高,严格依法处罚的社会阻力会大大减少,社会和谐的程度也会得到提升。为了帮助行政执法者做到这一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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