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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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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具体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相关权利人可以不予以申请死亡宣告,依法继续享受因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待遇,也可以依法予以申请死亡宣告,进而享受工伤致伤的待遇。
职工外出时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视为工伤,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安装残疾辅助设备所需费用;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用、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其他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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