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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
1.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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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
1.处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处罚犯本罪的,对主要分子犯罪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增加剥夺政治权利,并行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的规定,与海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实施霸权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霸权国家政权罪的,按照本条的规定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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