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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注册的商标,凡是具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认定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具体包括: ①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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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认定强奸罪的核心原则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所有证据都必须围绕这个违背妇女意志而展开,只有证据链条或证据体系完善而全面,且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则可以认定其强奸罪。1、关于使用暴力,看犯罪嫌疑人是否跟踪、尾随受害妇女,在人迹罕至或者受害人即便发出呼救,亦难以被发现的地方,使用殴打、捆绑、残害等侵犯其身体,使受害人畏惧与武力而屈服或丧失抵抗能力,并与之发生关系的证据。例如,受害人被殴打、捆绑的痕迹以及其它反抗的痕迹。2、关于胁迫,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对受害妇女本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命权、身体健康、名誉权、财产权等方面造成损害为威胁,迫使受害妇女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而与之发生关系的情形。3、关于其他手段,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犯罪嫌疑人使用迷药或者其它药物,迫使受害人在药物的控制下,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而与之发生关系的情形。此外,若,犯罪嫌疑人明知受害妇女为精神疾病患者或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正在发病,也就是所谓“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形下,仍然与之发生关系,那么亦构成强奸。此外,若,犯罪嫌疑人明知受害妇女为14周岁以下幼女,对于发生性关系的后果没有预知与预判,缺乏认知,利用其心志不健全,以金钱或者其它手段引诱与之发生关系,仍然认定为强奸罪。综上,所有证据,都应围绕上述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予以搜集。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上述情形的,都属于证据链条或体系之中的有效证据当然,还有一个核心而重要的证据,那么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体液采集,这方面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负责现场勘查的民警会使用技术手段,采集犯罪嫌疑人的生物检材,确定其DN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权益: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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