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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活动。...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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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一)向保险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二)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四)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者代他人签署保险公估报告;(五)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六)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进行虚假理赔;(七)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保险公估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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