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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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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不能中止审理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没有相应中止事由的。同时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这个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是最长时限,不能延长和因中止诉讼不计算审限。换句话讲,无论出现什么情况,简易程序案件都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这是简易程序的特点所决定的;其次,将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一是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二是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三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26lt;民事诉讼法%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一类,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第二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第三类,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第四类,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第五类,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第六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第七类,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否则,简易程序的简易就失去了意义,法律规定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在20天以内进行审结;对可能会判处刑期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对司法实践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采取简便方式进行审理,这样的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起到了程序的简化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少国家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逐渐朝着简易程序的方向发展,这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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